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开设赌场罪辩护词
2014-01-10 10:07:35 来源:蔡律师
沪 检刑诉[2013]118号
辩护词
被告:猪某,男, 00年00 月00 日生,身份证号:110,猪族,大砖文化,无业,住福陵山云栈洞。
辩护人:蔡锁民律师,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
住所地:上海市延安东路55号工商联大厦3108室
电话:18916972186
审判长,审判员,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猪某家属高某委托,指派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,现有如下意见,供合议庭参考。
辩护人对起诉书中,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从犯的事实没有异议。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猪某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。
一、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
1、 被告人在此活动中担任“管账”职务,是作为雇佣人员的身份出现,其实质并无管理权限,与其他雇佣人员并无区别。表现为以下2点
1) 把每天收到的钱款,当天或第二天就交由唐某或孙某掌管,本人并无权力做其他处置。其作为管账的职务,也仅是因为其前身为天蓬元帅。
2) 被在拘留前一个多月的时间,被告人只是从中支取了500元生活费,并没有非法获利。其本人工资也未拿到,也属于其中的受害者。
2、 被告人在5月底发现事情有违法嫌疑后,曾上网查询过,发现机器具有赌博性质,向孙某表示过离开、具有中止的意思表示。
以上事实由被告人猪某及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明,还请法庭调查核实。
从以上被告人的从犯地位、被告人中止的行为,辩护人建议可以依据《刑法》第27条,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,减少基准刑50%。
二、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
1、被告人在采取强制措施后,如实供述自己和他人的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建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%
2、被告人当庭认罪,确有悔罪表现,建议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%。
从以上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,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,认罪态度较好,确有悔罪表现,适用拘役或缓刑,不致再危害社会。希望法庭本着以教育为主,惩罚为辅的原则,能对被告人猪某从轻处罚。
2013-12-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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